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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汤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汤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134号原告:宋某,男,汉族,2005年12月出生,小学在读,甘肃省民乐县人,学生,住民乐县。监护人:朱兰英,女,汉族,1958年10月出生,不识字,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顺化乡张宋村。被告:汤某,女,汉族,1985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原告宋某诉被告汤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减半收取1311元,免于收取。审判长  姚存花审判员  谢金凤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其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