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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钦、周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钦,周培培,陈瑞娜,丁鸿涛,毛延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钦,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培培,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周钦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娜,女,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周培培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蕊,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鸿涛,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毛延玲,女,1961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周钦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蕊,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钦、周培培、陈瑞娜因与被上诉人丁鸿涛及原审被告毛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钦、周培培、陈瑞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秋霞审 判 员  信宏敏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燕军书 记 员  娄潇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