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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39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45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51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李某某申请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83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83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