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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进与张万新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张万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518号原告:李进,男,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琼,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万新,男,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原告李进与被告张万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李进因无法找到张万新的具体住居地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进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光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