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薛剑与贾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剑,贾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5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薛剑,男,于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贾文光,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剑与被执行人贾文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1000元可供执行,本院将该笔执行款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永刚审判员 周佳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