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1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新爱申请执行大同市新荣区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爱,大同市新荣区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12执49号申请执行人高新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委托代理人幸慧龙,山西云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2201610866356。被执行人大同市新荣区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建筑安装公司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秦银山,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新爱申请执行大同市新荣区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以“新荣区外贸小区住宅楼”6号楼1单元401号房屋(82㎡)及6号楼2单元402号房屋(81㎡)抵顶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购房款254280元,案件受理费5114元,保全费179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930.9元,并承担了案件申请执行费3714.2元。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