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28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玉梅申请执行与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梅,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28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玉梅。被执行人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1037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陈玉梅申请执行与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XXXXXXX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