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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林、张艳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林,张艳红,王中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林,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艳红,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山,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玉,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林、张艳���与被上诉人王中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林、张艳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崔林、张艳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崔林、张艳红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边存鑫审���员孟庆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葛云雷书 记 员  王百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