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贾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贾小建,陈宗霸,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临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小建,男,汉族,1982年8月4日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陈宗霸,男,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沈琴,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上诉人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32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且合同未实际履行。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均不在郑州市××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原审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贾小建为货币接收一方,其住所地为郑州市××区,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