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辖终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贾小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贾小建,陈宗霸,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临颍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小建,男,汉族,1982年8月4日生,住郑州市。原审被告:陈宗霸,男,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审被告:沈琴,女,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住江苏省泰兴市。上诉人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32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万冠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且合同未实际履行。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均不在郑州市××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原审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贾小建为货币接收一方,其住所地为郑州市××区,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