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小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小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小莉,男,1982年8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2017年4月1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小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小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小莉于2017年3月至4月期间,在其居住的本市新北区新桥镇史墅村委史墅街北2号,先后3次容留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姜小莉于2017年3月14日下午,在上述地点,容留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姜小莉于2017年3月28日下午,在上述地点,容留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被告人姜小莉于2017年4月5日中午,在上述地点,容留丁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姜小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小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小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姜小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小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小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蕙书 记 员 叶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