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真山与谭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山,谭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43号原告陈真山,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被告谭文兵,男,成年,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原告陈真山诉被告谭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06元,由原告陈真山负担。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格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