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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真山与谭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山,谭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3民初243号原告陈真山,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被告谭文兵,男,成年,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原告陈真山诉被告谭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06元,由原告陈真山负担。审判员  李春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格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