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褚贵宝与被执行人贺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贵宝,贺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褚贵宝,男,汉族,集安市人,干部,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贺志强,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褚贵宝与被执行人贺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金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