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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辉与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219号原告:刘辉,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必照,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港城新世界二号办公楼2-3六楼。法定代表人:王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伟,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67年8月5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辉诉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嘉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735元,减半收取5368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薛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