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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巫德绍与巫德昌、余继东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德绍,巫德昌,余继东,余继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273号原告:巫德绍,男,195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衍球,容县容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德昌,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被告:余继东,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被告:余继检,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原告巫德绍与被告巫德昌、余继东、余继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案立案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不当,应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物权保护纠纷。原告巫德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德绍申请撤回对被告巫德昌、余继东、余继检的起诉,这是原告巫德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德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巫德绍负担。审 判 长  黄光权审 判 员  江恩国人民陪审员  刘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亦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