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丁志、宗志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宗志宁,刘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保240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女,汉族,1927年5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执行人:宗志宁,女,汉族,1953年3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执行人:刘福全,男,汉族,1958年2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抢山区。申请执行人丁志与被执行人宗志宁、刘福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志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志宁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中央花园碧云天4栋40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证第0016007号,建筑面积125.62平方米)的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陈洪锦书记员 :廖志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