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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振彪、迟晓利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振彪,迟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振彪、迟晓利。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振彪、迟晓利罚金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迟晓利10000元,被执行人张振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04刑初914号刑事判决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