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柳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柳林县安泰加油站与高开喜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林县安泰加油站,高开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柳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柳林县安泰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宋子林被执行人:高开喜,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08)柳民初字第37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柳林县安泰加油站与被执行人高开喜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柳民初字第3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