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水平、鞠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水平,鞠某,王某,李世华,何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1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水平,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付登义,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鞠某,女,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女,2001年1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理人鞠某,身份信息同上,系王某之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世华,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委托代理人刘忠华,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何刚,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贵州省仁怀市。上诉人陈水平与被上诉人鞠某、王某、陈世华、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8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陈水平。审 判 长 张汝坤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代理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守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