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黄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英,黄文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82号原告:李淑英,女,汉族,1994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黄文聪,男,汉族,1996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李淑英诉被告黄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淑英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英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英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汤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