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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黄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英,黄文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82号原告:李淑英,女,汉族,1994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黄文聪,男,汉族,1996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李淑英诉被告黄文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淑英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英撤回本案诉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英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汤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