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鹏与王文涛、侯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王文涛,侯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99号原告:王鹏,男,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群,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涛,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被告:侯铧,女,1986年2月15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王文涛、侯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650元,由王鹏负担。审 判 长 李代华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