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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行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行贿经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三四月份,时任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曹某某(已判刑)向黑龙江省资源厅举荐被告人李某某(时任副局长)接替其为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2010年5月,李某某作为副局长主持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在主持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前后,为感谢曹某某对自己的举荐,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密山驻哈办事处房间内、曹某某家,先后两次分别送给曹某某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33200元)和现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到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共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任职证明、密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密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工作职责、局长会议记录薄、李某某���志简介、户籍证明、照片、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系李某某的妻子)、受贿人曹某1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被追诉前,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行贿的犯罪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予以免除处罚。本案之犯罪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盖秋海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