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利君与毛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利君,毛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135号原告:谭利君,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毛晓飞,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谭利君与被告毛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举家外出务工无法联系,致使法院无法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亚龙人民陪审员  罗来水人民陪审员  郑梦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柏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