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赣州永美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赣州永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温商集团茂弘担保有限公司,王美荣,袁永祥,袁真,毛定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501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74428257-3。负责人:宋东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生,系该支行客户经理部经理,住赣州市寻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赣州永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65380112F。法定代表人:王美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温商集团茂弘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68598245-6。法定代表人:毛定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美荣,女,汉族,1963年7月24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袁永祥,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袁真,女,汉族,1987年6月25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毛定洲,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申请人赣州永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温商集团茂弘担保有限公司、王美荣、袁永祥、袁真、毛定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永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温商集团茂弘担保有限公司、王美荣、袁永祥、袁真、毛定洲价值33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永美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温商集团茂弘担保有限公司、王美荣、袁永祥、袁真、毛定洲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