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杜晓东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杜晓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488号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16层09号。负责人王杨。被告杜晓东,男,汉族,1980年2月8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告杜晓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和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免收诉讼费。(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运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惠樱书 记 员 李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