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与冯继东、被上诉人彭建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海丹被上诉人延长城区燕子日化门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冯继东,彭建娥,延长城区燕子日化门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民终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负责人王杰,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涛,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继东,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彭建娥,女,1971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海丹,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延长城区燕子日化门市。经营者刘妮妮,女,1984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军,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继东、被上诉人彭建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海丹,被上诉人延长城区燕子日化门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京涛,被上诉人冯继东,被上诉人延长城区燕子日化门市委托代理人冯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排除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未查明漏水具体位置及漏水源头;2、一审法院部分证据未让上诉人知晓及质证程序错误;3、价格鉴定结论对所有物品均按照全部价值丧失进行鉴定,缺乏依据。被上诉人冯继东辩称,是上诉人擅自割开管道,又插入一根管道,未封闭管道口导致漏水。被上诉人燕子日化辩称,上诉人拆开管道为了接入取暖壁挂炉管道,上诉人的经理称自己已给物业和房管所打招呼,让答辩人装做不知道情况直接应诉就行了。被上诉人彭建娥辩称,1、本案事实清楚,系上诉人裁剪管道的行为导致答辩人受损失,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答辩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人寿保险公司位于延长县步行街B3楼三层,在被告彭建娥的二层商铺上面。被告彭建娥的商铺位于B3楼二层的207房,一层107房同样是被告彭建娥的商铺。人寿保险公司的门市与被告彭建娥的一层商铺107相邻。原告冯继东租赁的延运集团延长分公司的仓库位于B3楼负一层。2010年延长县步行街B3楼整体停止供暖。2014年人寿保险公司为了取暖,在原有的暖气管道里加装了自己的管道,安装管道需经过被告彭建娥的207房与107房。107房当时由燕子日化租赁使用,原207房租赁户(事发时原207房租赁户已将商铺交由被告彭建娥管理)与燕子日化在没有给房主被告彭建娥通知的情况下,允许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裁开原有管道安装了自己的管道用以供暖。2015年10月26日与27日统一供暖试水期间,因被告保险公司裁开207房的管道部位漏水,导致207房所漏水流至107房,107房的水又漏至原告冯继东的仓库,致原告冯继东的仓库受损。经冯继东委托延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延长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价认字[2015]14号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原告仓库被水冲毁的经济损失为121960元,原告冯继东缴纳鉴定费6000元。原告共计合理经济损失为127960元。又查明:原告冯继东经营水暖器材门市,经营范围为水暖器材、厨卫用品。仓库用以放置水暖器材、厨卫用品及瓷砖等物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原告冯继东仓库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未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下及未给207,107房主被告彭建娥打招呼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原有暖气管道里加装自己的管道用以供暖,且管理不到位,致使裁开的管道漏水,致原告冯继东的仓库受损。且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漏水一事与自己无关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冯继东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承担直接主要责任90%,剩余10%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燕子日化在未征得房主被告彭建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裁开管道加装管道,承担剩余经济损失的70%,被告彭建娥作为房主,疏于管理,承担剩余经济损失的30%。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赔偿原告冯继东仓库受损的合理经济损失115164元,被告延长城区燕子日化赔偿原告冯继东仓库受损合理经济损失8957.20元,被告彭建娥赔偿原告冯继东仓库受损的合理经济损失3838.80元,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273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承担2465.10元,被告延长城区燕子日化承担191.73元,被告彭建娥承担82.17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未征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原有暖气管道里加装自己的管道用以供暖,且管理不到位,致使裁开的管道漏水,致冯继东的仓库受损。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0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