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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源执恢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淄博新力塑编有限公司、李孝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新力塑编有限公司,李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源执恢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新力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74号。法定代表人董方国,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孝玉,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新力塑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源民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