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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兵、饶国荣等与何其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兵,饶国荣,何其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888号原告高兵,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临川区,原告饶国荣,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出生,住临川区,委托代理人靖自成,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其福,男,汉族,1974年02月07日出生,住临川区,身份证号为3625011974********。被告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祝庆祥。原告高兵、饶国荣与被告何其福、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07日立案。原告高兵、饶国荣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兵、饶国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兵、饶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高兵、饶国荣负担。审判员  帅美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