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0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甲,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刑初5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冯某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乙(冯某某甲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虎,临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冯某某甲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冯某某甲以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冯某某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原告冯某某甲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永平审判员  祁忠孝审判员  舍伟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