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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0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苏慎勇与高学峰、白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慎勇,高学峰,白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0民初250号原告:苏慎勇,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河北省新河县,初中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龙,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学峰,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初中文化。被告:白彦玲,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初中文化。原告苏慎勇与被告高学峰、白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苏慎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高学峰、白彦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慎勇对被告高学峰、白彦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慎勇对高学峰、白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苏慎勇负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