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福统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统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0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福统,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被告人朱福统曾因伪造户口迁移证,于2007年11月5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5日被常熟市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朱福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洁,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福统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福统、辩护人朱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福统于2008年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常熟市董浜镇星晨路6号董浜农贸市场2幢31号开设诚信牙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期间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5日被常熟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被告人朱福统于2017年3月15日在诚信牙科诊所为他人从事诊疗活动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朱福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福统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福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福统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非法行医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朱福统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常熟市董浜镇星晨路6号董浜农贸市场2幢31号开设诚信牙科诊所开展诊疗活动,期间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5日被常熟市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被告人朱福统于2017年3月15日在诚信牙科诊所为他人从事诊疗活动被当场查获。被告人朱福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李某,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卫生局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检举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被告人朱福统当庭对自己的非法行医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福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等开展诊疗活动,系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朱福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福统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福统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朱福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福统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向阳人民陪审员 金林恺人民陪审员 陈祁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