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殿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9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殿文,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殿文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殿文于2015年1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家用电器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系×电器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洋桥店内,以输入虚假配送信息的方式多次骗取该公司运费共计人民币12000余元。被告人韩殿文于2017年2月22日投案自首。现已退赔。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韩殿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殿文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殿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殿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殿文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光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