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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建云与吴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云,吴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852号原告:吴建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义华。被告:吴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建云与被告吴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吴建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1264元,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632元,由原告吴建云负担。审 判 员  罗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