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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丽水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忠德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忠德贸易有限公司,穆云,黄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阳光商务大厦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817428-1。法定代表人:刘伟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明福、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兴忠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新气象路883号一楼,办事机构所在地: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2608号福地广场8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057997-1。法定代表人:穆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穆云,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黄红梅,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现在浙江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德信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2015)丽仲案字第10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嘉兴忠德贸易有限公司、穆云、黄红梅所欠货款等30629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忠德贸易有限公司早已停业,公司注册地及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无此单位,无固定资产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穆云、黄红梅无房产及银行存款,穆云下落不明、黄红梅在监狱服刑,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一帆审判员  金 巍审判员  赵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金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