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强胜与潘芳芳、钱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强胜,潘芳芳,钱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强胜。被执行人:潘芳芳。被执行人:钱海霞。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芳芳、钱海霞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