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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辉与王新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王新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435号原告:李辉,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海兴县统计局职工,现住海兴县。被告:王新昉,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李辉与王新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安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