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辉与王新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王新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民初435号原告:李辉,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海兴县统计局职工,现住海兴县。被告:王新昉,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李辉与王新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安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