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东与庄双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庄双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137号原告:李东,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庄双成,男,1985年5月17日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东与被告庄双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