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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东与庄双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庄双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137号原告:李东,男,196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庄双成,男,1985年5月17日生,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东与被告庄双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东负担。审判员  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