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少云与杨自奇、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少云,杨自奇,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孙少云。被执行人:杨自奇。被执行人: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怀化市鹤城区怀东路816号。法定代表人陈宽恕,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少云与杨自奇、怀化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额为35万元及其利息。立案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银行账户,其中2016年7月12日执行到位238962.5元;2016年10月14日执行到位98600元;2017年2月10日执行到位28692.08元。该案现已部分执行到位,剩余执行标的额,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