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潘长华与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长华,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民初205号原告:潘长华,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杨磊,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潘长华与被告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长华、被告杨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其利息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称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十几天归还,月利率2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付至今。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协议,拟证明被告杨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被告杨磊辩称,欠钱属实,我无力还钱,因为别人欠我3000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于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被告围绕有争议的部分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20日,原告潘长华借款40000元给被告杨磊,并出具借条,因为人熟关系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月利率2%。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利息5900元,并在庭审中被告杨磊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当偿还。虽然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但是庭审中双方确认,曾有口头约定月息按2%计算,月息2%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已支付的5900元应予折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潘长华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6100元,本息合计461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从2017年4月6日起按本金4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杨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38×××1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姚文剑审 判 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李爱军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艾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