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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城斌、龙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城斌,龙泽军,程明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城斌,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泽军,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明,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攀,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明安,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洪,桐梓县花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城斌因与被上诉人龙泽军、程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城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城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城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上诉人刘城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