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执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聂后明、明文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后明,明文萍,周道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81执7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后明,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明文萍,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周道安,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81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明文萍、周道安所有的位于广水市马坪镇汉孟路114号一间三层房屋和汉孟路118号二间三层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追加周道安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被执行人周道安在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马坪分理处的存款11511元,现本院正在执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执74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胡跃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大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