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戴正卫与王爱东、任玉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爱军,杨知香,戴正卫,王爱东,任玉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30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爱军。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知香。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巨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正卫。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青。原审被告:王爱东。原审被告:任玉红。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上诉人王爱军、杨知香因与被上诉人戴正卫,原审被告王爱东、任玉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戴正卫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第三人王爱军、杨知香以及原审被告王爱东、任玉红亦同意戴正卫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戴正卫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戴正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审原告戴正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审原告戴正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