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梦娇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梦娇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梦娇,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桓台县。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晓晴,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梦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梦娇及辩护人王晓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王玉柱(已判决)将其经营的桓台县金伯爵洗浴中心三楼作为卖淫场所,招募、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王梦娇化名刘雅,按照王玉柱的安排在金伯爵洗浴中心三楼服务,从事接待嫖娼人员、清理卖淫场所卫生等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物证照片,书证刑事判决书、收款收据、在职员工入职时间表、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证人宋某、谢某、周某、张某等人证言,罪犯王玉柱、刘德海、刘刚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梦娇协助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梦娇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梦娇系被抓获归案,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梦娇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梦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梦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颖超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