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殿霞与路绪军、郑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殿霞,路绪军,郑永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463号原告董殿霞,女,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路绪军,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永萍,女,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董殿霞诉路绪军、郑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董殿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董殿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