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慈海与李齐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慈海,李齐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340号原告朱慈海,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被告李齐齐,男,汉族,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身份证号码:411402199011223035.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慈海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齐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齐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慈海撤回对被告李齐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军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