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13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13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西路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634111377。法定代表人:陈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4621.6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7×××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78.4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