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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民终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麻岩、田大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岩,田大兰,杨丽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终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岩,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回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利敏,女,1952年4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系麻岩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大兰,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华,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佳,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徐桂华,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麻岩、田大兰因与被上诉人杨丽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76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蓬审判员 张跃文审判员 潘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