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包运启、包新春等与宗付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运启,包新春,包明春,包殿春,欧阳桂雪,宗付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099号原告:包运启,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包新春,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包明春,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包殿春,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欧阳桂雪,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宗付礼,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包运启、包新春、包明��、包殿春和欧阳桂雪与被告宗付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运启、包新春、包明春、包殿春和欧阳桂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2元,由原告包运启、包新春、包明春、包殿春和欧阳桂雪负担。审 判 员 贾彦龙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