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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包运启、包新春等与宗付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运启,包新春,包明春,包殿春,欧阳桂雪,宗付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099号原告:包运启,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包新春,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包明春,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包殿春,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欧阳桂雪,女,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宗付礼,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原告包运启、包新春、包明��、包殿春和欧阳桂雪与被告宗付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运启、包新春、包明春、包殿春和欧阳桂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2元,由原告包运启、包新春、包明春、包殿春和欧阳桂雪负担。审 判 员  贾彦龙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