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210陈晓彬与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彬,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210号原告:陈晓彬,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余丽,女,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彬与被告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彬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陈晓彬已预交),由陈晓彬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