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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210陈晓彬与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彬,余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210号原告:陈晓彬,男,198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余丽,女,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彬与被告余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彬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陈晓彬已预交),由陈晓彬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