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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清新、杨荣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新,杨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高清新。被执行人:杨荣胜。本院在执行高清新与杨荣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21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荣胜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