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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曹蒙波与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蒙波,王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225号原告:曹蒙波,男,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志彬,男,成年,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蒙波与被告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蒙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蒙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彬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蒙波撤回对被告王志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蒙波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