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曹蒙波与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蒙波,王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225号原告:曹蒙波,男,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志彬,男,成年,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蒙波与被告王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蒙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志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蒙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彬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蒙波撤回对被告王志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蒙波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卉 搜索“”